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大学生在篮球场打球时撞倒老人的案件,最终判决大学生免责。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那么,为何法院会做出这样的判决呢?让我们一起回顾一下案件经过。
事发当天,大学生张军在篮球场上与同学进行比赛,68岁的李婆婆横穿篮球场时不幸被撞倒。事后,李婆婆因伤治疗,花费医疗费3.3万余元,其中张军垫付6000元。李婆婆将张军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军在篮球场上的行为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40%的责任;学校作为篮球场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10%的责任;而李婆婆自身也存在疏忽,应自担50%的责任。
然而,张军及学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篮球运动中的身体碰撞是正常现象,张军的行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同时,学校已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而李婆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横穿球场潜在风险,但仍选择横穿,应视为“自甘冒险”行为。
最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李婆婆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李婆婆承担。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体现了法治社会对合法行为的保护,以及对“自甘冒险”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保护了正当体育锻炼行为的合理边界。